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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陶书敬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8506号
案件名称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陶书敬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陶书敬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8506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天福大厦**。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芬,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陶书敬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任屋新村六巷****。

经营者陶书敬,男,汉族,1985年6月20日生。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陶书敬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已经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双方协商一致由被告负担,被告已迳付原告)。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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