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870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弘枫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川建材市场****1.2.**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0878492C。
法定代表人:谭帮志,总经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弘枫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