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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富源食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宁波江北万达分公司、福建正得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837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晋江富源食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宁波江北万达分公司、福建正得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晋江富源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宁波江北万达分公司;福建正得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837号 原告:福建省晋江富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前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蔡金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媛,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旭皎,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宁波江北万达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江北大道****-1-180。

负责人:林恩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正得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东园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庄志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福建省晋江富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宁波江北万达分公司、福建正得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晋江富源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晋江富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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