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45979号之一原告: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滇路XXX号XXX幢第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ALESSANDROANTONIOLUIGIPESC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梦,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建,男。
原告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保全费3,270元,合计3,295元,由原告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 田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人民陪审员 刘克裕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