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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全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5民初45979号之一
案件名称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全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全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全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45979号之一原告: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滇路XXX号XXX幢第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ALESSANDROANTONIOLUIGIPESC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梦,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建,男。

原告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保全费3,270元,合计3,295元,由原告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 田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人民陪审员  刘克裕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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