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知民初6号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A。
法定代表人:刘年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太平、唐智辉,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冕,男,汉族,1994年3月26日生,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兰艳菊,女,汉族,1964年12月20日生,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382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彦,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冕、兰艳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为了便于本案尽快解决,避免诉累,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冕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冕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