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29732号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B。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姐妹奶茶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99。
经营者:王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喻,系深圳市罗湖区姐妹奶茶店营业员。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姐妹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