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891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根,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郁伶,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文佳,男,汉族,1988年6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告:深圳欧潽光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顺林。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文佳、深圳欧潽光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以当事人在诉前调解阶段已另案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胡嘉祺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