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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崔荀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56号
案件名称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崔荀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崔荀

案由

案由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荀,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燕,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荀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185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宝蔻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宝蔻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厦门市,合同履行地为厦门市,本案应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崔荀答辩称:本案系因双方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产生纠纷,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崔荀既是交付技术的义务方,又是接收货币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履行地为崔荀住所地青岛市,应当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并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崔荀诉求为给付技术服务费、违约金及维权净收益,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崔荀为接收货币方,其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为合同履行地,故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刘晓梅 审判员  詹靖康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赵云                                                   书记员  谭秀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56号 案  由 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刘晓梅、詹靖康 法官助理:赵云 书记员:谭秀娇 裁判日期 2019年8月15日 关键词 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荀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判主文:驳回被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 法律问题 合同履行地的确认 裁判观点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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