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100号原告:安徽淘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潜水东路**天源迪科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刘庆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荣耀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汤坑社区金碧路****法定代表人:包志强。
被告:深圳市慧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东方科技大厦2301-8法定代表人:徐敏。
原告安徽淘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荣耀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慧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21××××.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淘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淘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