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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淘云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荣耀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慧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100号
案件名称安徽淘云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荣耀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慧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淘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荣耀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慧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100号原告:安徽淘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潜水东路**天源迪科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刘庆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荣耀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汤坑社区金碧路****法定代表人:包志强。

被告:深圳市慧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东方科技大厦2301-8法定代表人:徐敏。

原告安徽淘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荣耀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慧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21××××.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淘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淘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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