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621刑初190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建伟,曾用名周伟林,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云霄县。
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投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监狱服刑。
辩护人郑向毅,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志益,男,汉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云霄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袁中华,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9)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建伟、汤志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9年5月6日、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建伟及其辩护人郑向毅、被告人汤志益及其辩护人袁中华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补充侦查一次。
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份,被告人周建伟通过网站搜索联系到供应假冒“中华”、“利群”等注册商标卷烟的卖家,该卖家介绍快递发货人给周建伟,周建伟便从网上购买手机卡、银行卡等物品并注册微信名为“水货王者-正宗大佬”(微信号×××)、“平安顺利”(微信号×××)微信,通过微信群发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的广告信息。
2016年3月份至2018年7月份,周建伟利用“水货王者-正宗大佬”、“平安顺利”微信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802万余元。
其中销售给涡阳籍人员王某1(已判)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共计136338.96元。
2016年9月份,被告人周建伟聘请汤志益填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的快递面单,汤志益在明知周建伟通过微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名牌卷烟的情况下,仍为周建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提供填写快递面单帮助,并于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7月22日,利用周建伟提供的“水货王者-正宗大佬”、“平安顺利”微信在线接单帮助周建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
周建伟则根据每张快递面单给汤志益2-5元的报酬,汤志益从中获利达6万余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交了书证、搜查、辨认、检查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周建伟多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
被告人汤志益为周建伟提供帮助,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周建伟的辩护人提出周建伟具有坦白情节且身患疾病,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汤志益的辩护人提出汤志益给公安机关提供周建伟藏身信息,协助抓获周建伟,具有立功情节;
在共同犯罪中,汤志益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或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被告人周建伟通过网站联系供应假冒“中华”、“利群”等注册商标卷烟的卖家,该卖家介绍快递发货人给周建伟,周建伟便从网上购买手机卡、银行卡等物品并注册微信名为“水货王者-正宗大佬”(微信号×××)、“平安顺利”(微信号×××)微信,通过微信群发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的广告信息。
2016年3月份至2018年7月份,周建伟利用“水货王者-正宗大佬”、“平安顺利”微信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802万余元。
其中销售给涡阳籍人员王某1(已判)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共计136338.96元。
2016年9月份,被告人汤志益明知周建伟通过微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名牌卷烟,仍接受聘请为其填写快递面单,并于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7月22日,利用周建伟提供的“水货王者-正宗大佬”、“平安顺利”微信号进行接单。
在汤志益为周建伟提供帮助期间,周建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的销售金额为四百余万元。
周建伟根据每张快递面单给汤志益2-5元的报酬,汤志益从中获利约六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二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
2、检查笔录、证据复制单证明2018年2月6日,涡阳县烟草专卖局稽查队接举报后同公安机关在涡阳县S307立交桥西对王某1驾驶的皖S×××**朗逸车进行检查及在王某1家中查获卷烟的情况。
3、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王某1家中进行勘验的情况。
4、接受证据清单证明涡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受涡阳县烟草专卖局提交卷烟及手机的情况。
5、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王某1购买卷烟通过微信给水货王者转帐记录进行提取的情况。
6、检验报告证明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从王某1处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7、搜查笔录、照片及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周建伟、汤志益的住处进行搜查、拍照及对物品进行扣押的情况。
8、检查笔录、照片及运单号日志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汤志益使用的电脑进行检查并对相关内容进行打印。
9、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周建伟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10、检查笔录、照片及交易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对皮某持有的手机进行检查、拍照及皮某与水货王者之间交易信息的情况。
11、视听资料证明×××及qqt51×××88微信号交易记录的情况。
12、户籍信息证明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3、证人皮某的证言:2016年初,其通过微信名“罗兰免税总仓”认识了卖假烟的人(微信名水货王者-正宗大佬、微信号为×××),后其从水货王者处购买假烟在常德销售,每次其都通过其的两个微信(piqinyu、piqinyu001)把烟款转到水货王者-正宗大佬(以下简称水货王者)的微信里,也有转到他指定的“顺利的开始”支付宝账户内。
水货王者收到烟款后通过云霄或广东的物流快递把假烟给其发到常德。
六月份左右,水货王者开始用“平安顺利”微信跟其联系,七、八月份左右,其就联系不到水货王者和平安顺利。
其主要购买假黄芙蓉王,价格为每条70元-85元。
其和水货王者、平安顺利都是通过微信交易,交易数额达19万余元。
14、证人王某1的证言:其微信名为天府妖姬(微信号×××),2016年下半年认识福建云霄人(微信号为×××),并通过微信购买假烟,其把需要假烟的种类发给云霄人,烟款通过微信号×××转给他,云霄人收到钱后按其要求的品种、数量、地址发货。
其主要购买软、硬中华,每条都是140元,软中华、苏烟、黄鹤楼等都是从云霄上家购买。
其共有两个上家,云霄人系其中一个,其都是通过其的微信给他们两人付款。
其把假烟销售给涡阳双庙手机号为17605683318(王某2)等人。
2018年2月7日,在其家中发现的假烟,有8.6条软中华、2条硬中华、15条苏烟、1条黄鹤楼、1条贵烟和0.6条白沙都是云霄上家进的货。
15、证人张某的证言:其系汤志益的姐夫,汤志益想立功,他知道其在云霄比较熟,让其找他的上线“周建伟”,其利用本地的关系得知,“周建伟”真名叫周建伟,在云霄县租房。
16、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7年国庆节前后,微信号为×××,手机号138××××****的男子(王某1)到其店内推销假烟,因他推销的烟便宜,每次其打电话要货后,他就开白色大众车把货送到店内。
其从王某1处进了四五次假烟,种类是玉溪、金皖、利群,烟款其转到王某1微信,共支付假烟款18000元。
17、证人邵某的证言:2017年四、五月份,手机号138××××****的人(王某1)到其店内推销假烟,其感觉价格比烟草公司便宜,便从王某1处购买软、硬中华、金皖、玉溪、红南京等1050条烟,共计135500元。
每次王某1开车把烟送到其店内,其把烟款用现金或通过微信转给他。
18、被告人周建伟供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3月份,其从网上搜索高仿香烟,联系到货源后其便购买手机卡注册微信并发广告,其通过加微信群发广告,主要用“水货王者”和“平安顺利”两个微信名进行销售,提供货源的人给其提供假烟的样品并给其介绍“阿利”,其接单后填好快递面单信息后交给“阿利”,“阿利”直接从提供货源的人处把假烟快递发出去。
后来“阿利”称他也能拿到货,其便把面单备注需要的假烟品牌和数量交给“阿利”,“阿利”拿到面单后就直接发货。
理顺好网络销售假烟事宜,其就在百度贴吧、云霄论坛招聘快递写单员。
2016年9月份左右,汤志益跟其联系,双方约定根据写单的单量不同,每单价格在2元至5元之间,刚开始其用微信接单,接单后其把信息给汤志益,汤志益写好快递面单后在约定的地点把面单送给其,其再把单子交给“阿利”发货。
2017年下半年,其给他提供微信号、打印机、银行卡、电脑、手机及价格表等,汤志益开始接单,有人问价格他便按照其提供的价格表告诉买家。
销售假烟主要通过云霄快递、云霄中通、云霄韵达等快递,从2017年下半年,主要通过申通发快递,发快递都是“阿利”负责,其给“阿利”货款和给汤志益的钱每天以现金方式结算。
销售假烟的资金通过微信收款后,其再通过POS机和银行卡两种方式提现。
2018年7月20日以后,因“阿利”称警察在查云霄申通发假烟,其便换成中通快递。
假烟主要销往安徽涡阳、阜阳等地。
“水货王者”和“平安顺利”两个微信号里的交易记录都是销售假烟款。
经辨认,汤志益系帮助其用微信接单销售假烟的人。
19、被告人汤志益供述:2016年农历9月份,其在网上看到周建伟在百度贴吧发广告招写单手,每张单子收入2元-5元,其遂开始做写单手,后其知道是发假烟。
2017年农历8、9月份至农历11月份,周建伟给其手机让其用微信名为“水货王者-正宗大佬”(微信号×××,以下简称“水货王者”)接单,周建伟把电脑、打印机、假烟价格表给其,其按周建伟要求接单,有人通过微信买假烟,其告诉对方价格、接收对方信息及钱,手写或打印快递单后再交给周建伟。
农历11月份,周建伟把手机拿走。
2018年清明前后,周建伟让其用“水货王者”微信进行接单,5月份周建伟把手机拿走。
6月20日左右,周建伟又给其一个新手机,并让其用“平安顺利”(微信号×××)进行接单,直到其被抓获。
其通过写快递单盈利六万余元。
在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日志查询里的快递单号,打印机名称尾号为“N41”的单号系其打印。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伟、汤志益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不妥,应予纠正。
周建伟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周建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汤志益为周建伟提供帮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辩护人所提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汤志益的辩护人所提汤志益提供同案犯周建伟藏身地点,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周建伟,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
经查,证人张某的证言能够证实周建伟的信息及居住地点均系张某提供,故对该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结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建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与2017年6月2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33年8月29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汤志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三、对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 影审 判 员 赵修珠人民陪审员 赵协民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魏雨晨附相关法条: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