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597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区焕然服装商行,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伴纵****/div> 经营者:赵俊丽。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区焕然服装商行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