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恢2019号 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
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安泰卓美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沙河工业区楼**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3。
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安泰卓美电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5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作出(2017)粤0304执292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1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依法恢复执行。
2019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称已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安泰卓美电子厂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安泰卓美电子厂已将和解款项31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费365元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安泰卓美电子厂已一并缴纳。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50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50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