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执恢3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昂宝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佗路****。
负责人:李朝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东,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然,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埃灵赛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杭伟。
被执行人:深圳赛灵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春晖苑**15E> 法定代表人:杭伟。
申请执行人昂宝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埃灵赛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深圳赛灵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本金人民币1407449.25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永信瑞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南京埃灵赛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名下商标注册号为9336213的商标进行评估,因无法获取评估相关资料,本次评估程序无法进行。
另外,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采取传统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公积金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