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2019)湘0903刑初49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冷湘林,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益阳市赫山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7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收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刑诉〔2019〕483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
经审查,被告人冷湘林现不在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刑诉〔2019〕483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