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民初3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都区郭村镇青春水暖器材商店,住所地江都区郭村镇周楼村周楼组68号。
经营业主:张秀芳。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区郭村镇青春水暖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