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430号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庄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玲,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冀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西侧(中邯硼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洪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邯郸市诚名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西侧/div>法定代表人:樊和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华祥大厦**iv>法定代表人:胡振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加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永城交通集团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冀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邯郸市诚名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永城交通集团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