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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佳绣电脑机械有限公司、林尧宇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1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南海佳绣电脑机械有限公司、林尧宇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佳绣电脑机械有限公司;林尧宇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佳绣电脑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狮北银岗圩(狮北喷漆厂壹车间)。

法定代表人:吕名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尧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炳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佳绣电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市南海佳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尧宇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5月21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3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佛山市南海佳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的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无论从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而言都应当由佛山市的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改变了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不符合立法规定,因此,本案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佛山市的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林尧宇以佛山市南海佳绣公司为被告,以其专利号为ZL20141045××××.2、名称为“一种钉珠机的珠子转盘”的发明专利权被侵害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佛山市南海佳绣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佛山市南海佳绣公司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为广东省佛山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佛山市南海佳绣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管辖广东省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尽管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佳绣公司住址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但是,佛山市的法院对其辖区内的第一审涉发明专利权案件没有管辖权,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行使管辖权。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佳绣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的法院审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原审法院驳回佛山市南海佳绣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另,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佳绣公司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改变了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不符合立法规定。

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系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所制定,不存在违反立法规定之情形。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佳绣公司该主张,毫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佳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高 雪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伟伟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1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高雪 法官助理:李伟伟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19年8月15日 涉案专利 “一种钉珠机的珠子转盘”发明专利(ZL201410458079.2)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侵权;

管辖权异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佳绣电脑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尧宇。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佛山市南海佳绣电脑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权的确定 裁判观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管辖广东省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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