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4849号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269726。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龙湖镇新德肉丸加工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埭头村中兴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2YLC7K7B。
经营者:林芳抓,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告:林芳抓,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龙湖镇新德肉丸加工店、林芳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