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7063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川市博铺时达塑料鞋厂,住,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博铺镰钩塘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184。
经营者:林树春。
被告:佛山市南海盐步永隆鞋店,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南国小商品城中区12街**册号440682600885898。
经营者:黄金喜。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川市博铺时达塑料鞋厂、佛山市南海盐步永隆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于同年8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525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50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