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粤0307民初20963号原告: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DSMIPASSETSB.V.),住所地为荷兰特海尔伦市海特欧弗龙1号法定代表人:帕特拉·赫库尔,全球商标中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明,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艳,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蓝博饲料贸易批发商行,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南社区富新路**。
经营者:李仁辉,男,汉族,1988年7月5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平,广东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蓝博饲料贸易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82762号、第982761号、第G736523号、第92572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商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3、赔偿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购物费4010元、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费用);
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开庭审理后,原、被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88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2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人民币8840元,本院依法退还人民币4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