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52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陈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廷锋,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蔡湖彬,男,汉族,1982年8月5日出生,住广东揭阳市榕城区。
本院在执行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蔡湖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蔡湖彬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财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及向揭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有粤V×××××摩托车及粤V×××××延龙牌汽车各一辆,因粤V×××××摩托车已属报废年限,粤V×××××延龙牌汽车已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没收上缴国库。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