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民初1713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王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芬,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西城开发区。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柏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