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辖终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雅利文食品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庵埠梅溪梅东路。
投资人:洪传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雅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南湾村莲南路段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惠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索尔马代克有限公司(SOREMARTECS.A.),住所地卢森堡芬德尔特雷维斯路芬德尔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丹尼尔·林卡(DANIELELINGUA)/佐丹奴·卡尔迪尼(GIORDANOCARDINI),授权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坤,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列罗有限公司(FERREROS.P.A.),住所地意大利库内奥省阿尔巴彼得罗费列罗广场**。
法定代表人:丹尼尔·林卡(DANIELELINGUA)/佐丹奴·卡尔迪尼(GIORDANOCARDINI),授权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坤,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列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法定代表人:马如城(MAURODEFELIP),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坤,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相城区元和好美多超市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采莲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经营者:杨炳霞,女,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雅利文食品厂、汕头市雅尚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索尔马代克有限公司、费列罗有限公司、费列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相城区元和好美多超市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初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潮州市潮安区雅利文食品厂、汕头市雅尚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汕头市雅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及侵权商品储藏地皆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索尔马代克有限公司等三原告诉称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雅利文食品厂和汕头市雅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相城区元和好美多超市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可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选择三被告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被告相城区元和好美多超市店的住所地位于苏州市。
索尔马代克有限公司等三原告选择相城区元和好美多超市店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潮州市潮安区雅利文食品厂、汕头市雅尚食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
潮州市潮安区雅利文食品厂、汕头市雅尚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