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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舒心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0民初48号
案件名称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舒心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舒心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民初48号 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6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39004341B。

法定代表人:西村贞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上海沪师(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伟,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心爱,女。

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心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宋浩之 审判员  吴天石 审判员  谢慧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方卫娟 书记员吴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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