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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新、黄丽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92刑初64号
案件名称陈忠新、黄丽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忠新;黄丽钦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192刑初64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忠新,男,1988年9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淘宝店铺个体经营者,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12月13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丽钦,女,1990年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12月13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刑诉﹝202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忠新、黄丽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珍珍、检察官助理郭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忠新、黄丽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以来,被告人陈忠新、黄丽钦租用福建省莆田市汉庭花苑2栋2203室作为办公场所,雇佣黄某、郑某、宋某(均已判决)等人通过淘宝、微信等方式向苏某、王某1、杨某、韩某、王某2、李某等人销售假冒GUCCI、CHANEL、卡地亚、宝格丽、梵克雅宝、爱马仕等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9743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忠新、黄丽钦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共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陈忠新、黄丽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陈忠新、黄丽钦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二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忠新、黄丽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法国)是第793287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背包、手提包等,有效期自1995年11月21日至2005年11月20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

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是第177032号“GUCCI”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手提包骨架、皮革及人造皮革等,有效期自2003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4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4日。

爱马仕国际(HERMESINTERNATIONAL)是第4933041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背包、休闲手提包等,有效期自2009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13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3月13日。

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INTERNATIONALAG)是第202386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包括珠宝、小件饰物等,有效期自1983年12月15日至1993年12月14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4日。

梵克雅宝有限公司是第15395177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包括珠宝首饰、戒指等,有效期自2015年11月7日至2025年11月6日。

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BULGARIS.P.A.)是第340247号“BVLGARI”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有效期自1989年2月20日至1999年2月19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9日。

2017年以来,被告人陈忠新、黄丽钦租用福建省莆田市汉庭花苑2栋2203室作为办公场所,雇佣黄某、郑某、宋某(均已判决)等人通过淘宝、微信等方式向苏某、王某1、杨某、韩某、王某2、李某等人销售假冒GUCCI、香奈儿、卡地亚、宝格丽、梵克雅宝、爱马仕等品牌的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9743元。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忠新、黄丽钦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鉴别,本案涉案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比对,涉案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第793287号、第177032号、第4933041号、第202386号、第15395177号、第340247号等标识相同。

另查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苏0106刑初1027号刑事判决:判处陈忠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判处黄丽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鉴定报告,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续展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刑事摄影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屏照片,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屏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苏某、孙某、王某1、王某2、韩某、李某、杨某、陈某1、陈某2、黄某、郑某、宋某证言;

3.被告人陈忠新、黄丽钦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忠新、黄丽钦共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59743元,数额较大,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忠新、黄丽钦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

二名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忠新、黄丽钦均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综合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忠新、黄丽钦适用缓刑。

综上,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他人知识产权不受侵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刑初102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忠新、黄丽钦判处缓刑三年的量刑部分。

二、被告人陈忠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

(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丽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

(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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