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4170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18奥德金路23号。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基彪服饰店,经营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101号一楼门面。
经营者:刘涛,男,1994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基彪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