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86号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满英,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满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同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