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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宋小均、东莞市厚街鹏展日用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2民初6764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宋小均、东莞市厚街鹏展日用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厚街鹏展日用品便利店;宋小均;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6764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鹏展日用品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溪头社区××××××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18QEN9Q。

经营者:宋小均。

被告:宋小均,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城北集体户省化机械厂宿舍,公民身份号码为441××××××××××××450。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鹏展日用品便利店、宋小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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