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3486号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36846881。
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丁荣,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美,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安海镇埃文家居用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上悦城A区一层1088/1089/1090(1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7976X3。
经营者:杨晓明,男,1992年2月10日,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安海镇埃文家居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