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民初168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口县林口镇周黑鸭熟食店,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林口镇如意家园**楼**门市/div>经营者:初金龙,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口县林口镇周黑鸭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连带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2.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经友好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1300元,退还1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