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知民初62号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
法定代表人:万隆,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高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詹店新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丁连印。
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汇公司)因与被告河南高富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双汇公司于201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汇公司因诉讼请求的目的已经实现,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