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614号原告:史改云,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一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彩冰。
原告史改云与被告广州一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50××××.5)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史改云于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广州一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史改云撤回对广州一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改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史改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