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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改云与广州一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3614号
案件名称史改云与广州一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史改云;广州一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614号原告:史改云,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一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彩冰。

原告史改云与被告广州一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50××××.5)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史改云于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广州一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史改云撤回对广州一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改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史改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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