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4324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B。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
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蓝德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将军路盛芳园**********社会信用代码H。
法定代表人陈启迪。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会信用代码×××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