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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德州市德城区三阳电子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1867号
案件名称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德州市德城区三阳电子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三阳电子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867号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蒋村工业园蒋村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618776679U。

法定代表人:卢兆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三阳电子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大道运达物流园*****M。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02MA3H7FNT0B。

经营者:李洪亮,1985年3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三阳电子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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