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陈书芳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1556号
案件名称陈书芳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书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155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书芳,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泰和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西省泰和县。

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1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顾鹤东,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书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冠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书芳及其辩护人顾鹤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开始,被告人陈书芳受雇于同案人陈书兰(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商山南街8号五楼、商山南街一巷11号五楼501房,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生产、加工、存储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

2018年12月11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164个及生产工具一批。

经鉴定,上述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共价值人民币1687800元。

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书芳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且认为陈书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书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陈书芳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性没有意见,但提出如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1.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认罪态度较好。

会见的时候也详细讲述整个案件的案情,包括他哥哥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他通过辩护人做其哥哥的思想工作,希望他哥哥去自首,现在他哥哥已经自首到案,所以说被告人在其哥哥的自首上起到作用。

2.对于涉案商品的价格认定结论,鉴定报告认定的是正品的价格,而涉案商品是假冒的,价格比较低,且根据提交的两张单据(送货单和报价表),涉案商品成本价在人民币140至150元之间,销售价格在人民币250元至300元之间,实际总成本应该是几万元。

而且这批货没有流入市场,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3.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从犯,是为其哥哥打工,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也很懊悔。

4.被告人的妻子和母亲都患有多种疾病,需要照顾和治疗,且家庭经济非常困难。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开始,被告人陈书芳受雇于同案人陈书兰(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商山南街8号五楼、商山南街一巷11号五楼501房,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生产、加工、存储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

2018年12月11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164个及生产工具一批并抓获被告人陈书芳。

经鉴定,上述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共价值人民币1687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书芳的供述;

2.同案人陈书兰的供述;

3.证人黄某、朱某、汤某的证言;

4.辨认材料;

5.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调查报告;

6.扣押清单;

7.涉案物品照片;

8.微信账号信息及聊天截图;

9.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10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等材料;

11.搜查笔录;

12.电子物证检查笔录;

13.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14.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书芳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书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书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陈书芳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涉案侵权产品鉴定价格的计算问题。

辩护人提交的两张单据,“报价表”没有明确对应涉案侵权产品的标价,也不能明确该报价表何时制作、从何处取得及属于何人,“送货单”亦不能对应涉案侵权产品的名称及规格,且未有经手人签名,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综合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电子数据等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涉案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的实际销售价格,而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书芳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有理,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量。

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陈书芳判处缓刑的意见,经查,陈书芳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不宜适用缓刑,故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家庭状况,本院决定对陈书芳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书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

二、缴获的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164个及生产工具一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无线移动电话机二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侃人民陪审员  刘少珍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