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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正阳县真阳大润发正商生活超市、哈尔滨双明粮食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7知民初84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正阳县真阳大润发正商生活超市、哈尔滨双明粮食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正阳县真阳大润发正商生活超市;哈尔滨双明粮食经贸有限公司;五常市润露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知民初84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

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正阳县真阳大润发正商生活超市。

经营场所:正阳县真阳镇中心街。

被告:哈尔滨双明粮食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双城市永胜乡永乐村。

法定代表人:霍志爽。

被告:五常市润露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镇远景村于畔屯。

法定代表人:吴洪丽。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诉被告正阳县真阳大润发正商生活超市、哈尔滨双明粮食经贸有限公司、五常市润露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正阳县真阳大润发正商生活超市、哈尔滨双明粮食经贸有限公司、五常市润露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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