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3125号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多元汽车用品商店,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苏贵阳,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代理人董海,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多元汽车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