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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民初349号
案件名称349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杨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34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军,男,汉族,1970年8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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