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1500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林淅,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林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