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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静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2刑初2072号
案件名称张晓静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晓静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2刑初207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晓静,女,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襄城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蓝美萍,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9〕2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静及其辩护人蓝美萍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开始,被告人张晓静在未取得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假冒注册商标“MARCJACOBS”、“”的手提包、背包等,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对外销售。

2019年2月28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厚街镇寮厦荔园新村八巷3-2号将张晓静抓获,现场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包190个(约价值5万元),并对张晓静位于东莞市厚街镇寮厦鸿运鞋材鞋业广场二楼的仓库进行检查,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包2945个(约价值56万元)。

经统计,张晓静已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包的金额约20万元,从中获利约5万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晓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租赁合同,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送货单,记账本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销售记录,证人李某、王某1、张某、王某2、朱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张晓静的供述和指认笔录,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晓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晓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晓静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张晓静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约20万元,其犯罪行为已得逞,不属于犯罪未遂,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该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晓静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晓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苹果平板电脑1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的假冒注册商标“MARCJACOBS”包1批,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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