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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麦吉利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南冠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3307号
案件名称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麦吉利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南冠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麦吉利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南冠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3307号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喆仁,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麦吉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深水村4社。

法定代表人:刘唐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益利,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南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深水村四社成都麦吉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东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益利,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麦吉利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南冠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麦吉利食品有限公司和四川南冠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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