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5民初78098号原告:悦多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芳,北京市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涛,北京市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星云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一区120号楼-2至6层101内6层6F-A138。
法定代表人:马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涛,北京市中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悦多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北京星云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悦多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悦多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悦多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7元,减半收取计4568.5元,由原告悦多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