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3刑初9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晓阳,女,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1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9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9]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间,被告人王晓阳明知安玲、崔某(均已判刑)销售的眉笔、眼线液、散粉、修容棒是假冒“ETUDEHOUSE”、“innisfree”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从二人处购进,并通过微信销售给张某(已判刑)等人,累计销售金额达8万余元。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认定上述事实的全部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晓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晓阳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至八万元。
被告人王晓阳当庭表示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间,被告人王晓阳明知安玲、崔某(均已判刑)销售的眉笔、眼线液、散粉、修容棒是假冒“ETUDEHOUSE”、“innisfree”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从二人处购进,并通过微信销售给张某(已判刑)等人,累计销售金额达8万余元。
2017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晓阳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伊蒂之屋”、“ETUDEHOUSE”商标注册人是株式会社爱丽;
“INNISFREE悦诗风吟”商标注册人是悦诗风吟株式会社;
“innisfree”、“悦诗风吟”商标注册人是株式会社太平洋等。
被告人犯罪期间,上述商标均在有效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商标注册证、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等书证、证人张某、崔某等证言、被告人王晓阳的供述与辩解、徐州市公安局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晓阳当庭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晓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王晓阳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不会对所在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晓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标识均予以没收。
被告人王晓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