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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邱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82民初8149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邱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邱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8149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煌,男,199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淯栌,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晋,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

2019年8月7日,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景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沈雄华 书记员黄倩雯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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