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170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娟、佟昊翼,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万家红副食经营部。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福昌路100号。
经营者:叶梦赢。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万家红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万家红副食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