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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东兴联永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135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东兴联永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东兴联永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百瑞恒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35号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2单元办公1006号。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女,1995年11月1日生,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北京百瑞恒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五方桥西南角五方天雅汽配城市场内D1区259号。

法定代表人:罗书珍,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东兴联永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

法定代表人:郑彬,经理。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瑞恒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东兴联永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的起诉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630019862.9号专利产品的行为;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

3.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诉讼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630019862.9号专利产品的行为;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3.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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