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粤01执2388号中山新宏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广州祥合气模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赵万全、广州市南沙区祥合气模制品厂、赵子怀:关于中山新宏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祥合气模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赵万全、广州市南沙区祥合气模制品厂、赵子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执行依据:(2016)粤73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8254元。
本院在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祥合气模制品厂的银行存款38728元,扣除执行费474元后,可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38254元。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1日书面申请领取该款项,并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被执行人赵万全于2019年5月10日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案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金额为37176元,本案执行费应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又因其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申请再审,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申858号,故请求暂缓执行本案。
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粤01执异485号执行裁定,驳回赵万全的异议请求。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38254元,执行费474元上缴国库。
本案执行事项已经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经办法官及联系方式:执行局执行三庭冯匡华、叶源清;
电话:83211082、83211073;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