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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溧阳市溧城晔虹日杂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民终775号
案件名称775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溧阳市溧城晔虹日杂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溧阳市溧城晔虹日杂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7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市溧城晔虹日杂用品店,经营地址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三家村巷20号。

经营者:唐晔,女,汉族,1991年1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上诉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溧阳市溧城晔虹日杂用品店(以下简称晔虹日杂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4民初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正点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正点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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