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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美利康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与朱艳、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民终951号
案件名称郑州市美利康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与朱艳、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市美利康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朱艳;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9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美利康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83号豫港大厦903号。

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张长波,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艳,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飞、袁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徐飞,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美利康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利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艳、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朱艳以与美利康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对于本案所涉纠纷撤回起诉的申请,美利康公司、天猫公司均同意朱艳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朱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朱艳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朱艳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朱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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