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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陆川县老绅士音乐酒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9民初31号
案件名称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陆川县老绅士音乐酒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陆川县老绅士音乐酒馆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9民初31号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贝贝、徐曼,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川县老绅士音乐酒馆,经营场所陆川县温泉镇东环路(世客城8#113-116、21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7。

经营者:谢美荣,女,1985年6月11日出生,住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广东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川县老绅士音乐酒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贝贝,被告陆川县老绅士音乐酒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3264887号“胡桃里”、第14986031号“胡桃里及胡桃里音乐酒吧英文拼写”、第14985973号“胡桃里音乐酒吧的英文拼写”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提供的服务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行为;3、判令被告更改其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胡桃里”字样;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胡桃里音乐酒吧是原告独创的以酒吧、餐厅、咖啡馆、音乐多类型融合的全新餐饮娱乐模式,截止目前,已在全国范围200多座城市开设340多家门店。

以歌手现场演唱、超15小时融合式全新娱乐生活体验吸引了广大消费者的赞誉和好评。

胡桃里音乐酒吧获得了2017年度中国餐饮创新T×××××最佳商业模式奖、2017影响中国人生活方式T0P10奖、2017年度新锐餐饮机构、2017高成长连锁品牌50强等诸多奖项。

文体明星包括“凤凰传奇”、崔健等将音乐发布仪式放在胡桃里音乐酒吧举行。

胡桃里音乐酒吧成为消费者的娱乐新地标。

为统一标识和商业模式,原告在第43类受让或注册了第13264887号“胡桃里”、第14986031号“胡桃里及胡桃里音乐酒吧英文拼写”、第14985973号“胡桃里音乐酒吧的英文拼写”商标,设计了独创的带有胡桃里音乐酒吧特色的员工服、菜单、存酒卡、代金券等标识,以“让一切可见更自然”为设计理念进行胡桃里门店的装潢设计,这些商标、标识、装潢构成了胡桃里音乐酒吧独特的魅力,使消费者能够轻易分辨。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在其开设的音乐餐厅门头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视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擅自使用与胡桃里音乐酒吧相同或类似的员工服、菜单等标识和装潢设计,擅自使用“胡桃里”作为其个体工商户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餐饮行业属于典型的传统行业,进行创新尤其困难,原告将餐厅、音乐、酒吧等元素相结合进行了商业模式的创新,切合了年轻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极短的时间内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殊为不易。

被告无视原告的合法权益,将其经营的餐厅全方位、多角度的复制胡桃里音乐酒吧,普通消费者根本无从分辨此胡桃里非彼胡桃里。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照《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诉至法院,恳请判如所请。

陆川老绅士音乐酒馆辩称,答辩人是在原来××县胡桃里小吃店(经营者罗君琳)店铺基础上设立的,胡桃里的标识及其门面、餐牌、菜单等的体现,均是原先遗留下来,答辩人并不知道这些是侵权的商标,如要承担责任也应当由陆川胡桃里小吃店的经营者罗君琳承担,应当追加罗君琳为本案被告,由罗君琳承担相应责任。

答辩人不是恶意侵权,因为有关胡桃里的标识均是原来罗君琳遗留下来的,答辩人知道是侵权行为后,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整改,已经完全停止侵权行为,并愿将使用的胡桃里音乐餐吧印章交给法院销毁。

答辩人的名称是陆川胡桐里小吃店,与原告的胡桃里商标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更改个体工商户名称的请求应予驳回。

答辩人自2018年9月7日成立至2019年4月接到传票,只有几个月时间,且没有盈利,更没有从原告的商标经营中获利,不是恶意侵权,原告的商标不是著名商标,胡桃里在陆川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原告要求赔偿3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答辩人愿意赔偿的仅是原告的合理支出的维权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4《胡桃里经营指导合同》只有复印件,被告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提供的证据5胡桃里所获证书、证据6胡桃里微信公众号及广告宣传材料,被告虽提出异议认为不能排除是购买取得的荣誉,但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提供的证据2、3、4不属于证据范畴,证据8更换标识后被告大门的照片,原告虽提出异议,表示不能明确照片内容的真伪,但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取得了第14985973号“胡桃里音乐酒吧的英文拼写”(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3类:住所代理、餐厅、酒吧服务、咖啡馆、茶馆等。

有效期至2025年9月20日)、第14986031号“胡桃里+胡桃里音乐酒吧英文拼写”(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3类:住所代理、餐厅、酒吧服务、咖啡馆、茶馆等。

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7日)商标专用权,并于2016年8月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从注册人深圳国御坊商贸有限公司处受让取得了第13264887号“胡桃里”(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厅、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

有效期至2025年1月13日)商标专用权。

原告所经营的胡桃里音乐酒吧多次获得行业表彰,先后获得2017年度中国餐饮创新T×××××最佳商业模式奖、2017影响中国人生活方式T0P10奖、2017年度新锐餐饮机构、2017高成长连锁品牌50强等诸多奖项。

2018年1月12日,罗君琳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在陆川县温泉镇东环路(世客城8#113-116、216号商铺)开办了陆川胡桃理小吃店,2018年9月6日,罗君琳到工商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停止了陆川胡桃理小吃店的经营。

2018年9月7日,谢美荣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在陆川县温泉镇东环路(世客城8#113-116、216号商铺)开办了陆川胡桐理小吃店(经营范围为酒类销售,热类食品制售),并使用原陆川胡桃理小吃店留下来的招牌、内部装修装饰、服务标识、结算系统等进行继续经营。

2018年10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桂南公证处应原告要求,委派公证人员蒙某、缪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到陆川胡桐理小吃店进行消费,并对整个过程进行公证,消费中发现陆川胡桐理小吃店的招牌为胡桃理,店外还使用胡桃理+胡桃理音乐酒吧英文拼写的灯箱广告,店内使用胡桃理或胡桃理+胡桃理音乐酒吧英文拼写服务标识,收费单据载明收费单位为胡桃里音乐酒吧。

2019年5月15日谢美荣到工商部门办理了字号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将陆川胡桐理小吃店变更为陆川老绅士音乐酒馆,同时将酒馆大门口的标识更换为“OG音乐酒馆”。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在玉林市并无经其许可加盟从事相关经营的胡桃里音乐酒吧。

本案中原告支出公证费478元、律师费1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是第13264887号“胡桃里”、第14986031号“胡桃里及胡桃里音乐酒吧英文拼写”、第14985973号“胡桃里音乐酒吧的英文拼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权在保护期内,受法律保护,有权对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独立行使诉讼权利,为适格原告。

被告老绅士音乐酒馆在以胡桐理小吃店的名称经营期间,在店招门牌、服务标识中使用的胡桃理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胡桃里只是第三个字有偏旁部首的差异,读音完全相同,灯箱招牌及服务标识中胡桃理音乐酒吧英文拼写部分更与原告第14986031号“胡桃里及胡桃里音乐酒吧英文拼写”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其所经营项目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的类型相同,文字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似,已足以使消费者对餐饮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陆川老绅士音乐酒馆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原使用陆川胡桐理小吃店的名称与原告注册商标胡桃里并不相同,且被告在诉讼期间已更名为陆川老绅士音乐酒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变更名称,本案不予支持。

被告陆川老绅士音乐酒馆主张本案酒馆中的侵权标识是罗君琳经营期间遗留下来的,应追加罗君琳作为当事人直接赔偿原告损失,因本案发生在被告经营期间,罗君琳的经营行为已经结束,罗君琳是否侵犯原告的权利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准许。

对于被告应当赔偿的数额为多少的问题。

原告所支出的公证费478元、律师费15000元,属于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应予赔偿。

对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由于无法确定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实际损失或被告因此获得利益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院酌定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含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和律师费)。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300000元的理由不充分,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川县老绅士音乐酒馆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第13264887号“胡桃里”、第14986031号“胡桃里及胡桃里音乐酒吧英文拼写”、第14985973号“胡桃里音乐酒吧的英文拼写”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使用与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行为;

二、被告陆川县老绅士音乐酒馆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和律师费)20000元给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被告陆川县老绅士音乐酒馆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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